成立省级调配中心将案件进行法院间的均衡分流,这个可行!
这个建议烟语君觉得很好,可不知道为何留言区里那么多反对的。反对观点认为,案件异地审理,会给当事人造成路远等不便;隔壁县市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,不知道执行阶段哪个法院负责执行,外地法院跑到本地执行的问题;大规模异地审理,会违背现行的诉讼管辖制度......
以上的反对意见能否经得起推敲呢?案件异地审理,会给当事人造成不便,可如果去外地法院可以三个月审完案件,在本地则需要等待六个月,当事人还会嫌路远不便吗?
按照目前诉讼法的规定,负责受理执行案件的,应该是生效裁判文书做出的法院。但近些年不断推出的执行改革举措,如加强执行系统垂直领导、推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集中执行交叉执行等,早就突破了非做出生效文书法院不能执行案件的局限。外地法院到本地执行案件,或是外地法院的生效文书在本地法院申请执行,都是可以实现的。
案件异地审理与诉讼管辖之间的矛盾,本质上是法院指令管辖与当事人管辖异议之间哪个效力更高的问题。无论是原告方起诉案件选择管辖法院,还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,都是原被告最多是加上受理法院之间的诉讼管辖事项,按照现行的诉讼法规定,都不足以而且要服从于上级法院的案件指定管辖。更不要说,法院可以决定和调整批量案件的管辖法院了。可见,诉讼管辖制度,也构不成否决法院决定案件异地审理的理由。
反对的理由不成立,而省级法院对案件审理进行均衡调配的积极作用,却是很多。就如同前几天本号梳理的各地法院的工作报告《这么多法院去年20%以上的案件数增长,为何律师还喊没案子?》一文显示的,很多法院2023年的新收案件及结案数都是增长了20%以上,而一些法院,比如黑龙江地区,全年总收案90.78万件,比上年119.6万件减少了28.82万件,同比下降24.1%,降幅全国第一。
就如《人大代表建议:成立省级调配中心,法院超量案件分流到量低的,每名法官数量控制在250件以下》一文中写的,经过调研和测算,正常情况下,一名员额法官每年最多办理178件案件。法官的个人精力和敬业条件都是有限的,并不是案件结的越多越好。超过了法官正常审理能力的结案数量,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。
如今,各级法院纷纷以员额法官每年递增的人均结案数、案件审理周期变短,作为了一项工作成果进行宣传,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。都知道,如果单纯追求人均结案数、结案周期的话,将所有的案件统统裁定驳回结案,就能实现数据上的最好看。
因此,在省级法院设立案件调配中心,按照各地法院的员额法官数量及在审案件数量,尽可能的将案件指定到临近地区案件少的法院,不失为一个提高当事人司法感受、防止各地法院片面追求结案率的好办法。
往期文章:设置各种考核指标,把法官办案的质量管理考核与表彰奖励、职级晋升、评先选优等挂钩
往期文章:比迁西举报案更“神速”的鹤壁秒抓举报案,不能每次都靠媒体吧?
往期文章:什么精神?为将申请书交给法官,女律师孤身一人数九天在门外等了一夜
为方便与网沟通,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:kelly489112(劳拉)为好友,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。请注明职业,以便分类建群。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。本号原创文章,未经许可,禁止其他媒体(不包括朋友圈)进行转载,侵权追究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