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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立省级调配中心将案件进行法院间的均衡分流,这个可行!

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-03-31

近日,媒体报道,海南省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黄桂建议:海南省高院牵头成立一个全省案件调配中心,分流超量法院案件到案件量相对较少,且靠近承接案件法院的市县法院,便于案件双方当事人开庭。必保每位法官每年案件数量控制在250件以下。
给出如此建议的理由是,近年来,海南省各地法院法官的人均办案数连年提高,有些发达城区法官年办案量高达近600件,导致有些法官劳累过度,苦不堪言;此外,“法官审理案件不能像生意人做买卖那样越多越好”,常年的追求结案数量,必然无法“保证每个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和案件的裁判质量。”

这个建议烟语君觉得很好,可不知道为何留言区里那么多反对的。反对观点认为,案件异地审理,会给当事人造成路远等不便;隔壁县市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,不知道执行阶段哪个法院负责执行,外地法院跑到本地执行的问题;大规模异地审理,会违背现行的诉讼管辖制度......

以上的反对意见能否经得起推敲呢?案件异地审理,会给当事人造成不便,可如果去外地法院可以三个月审完案件,在本地则需要等待六个月,当事人还会嫌路远不便吗?

按照目前诉讼法的规定,负责受理执行案件的,应该是生效裁判文书做出的法院。但近些年不断推出的执行改革举措,如加强执行系统垂直领导、推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集中执行交叉执行等,早就突破了非做出生效文书法院不能执行案件的局限。外地法院到本地执行案件,或是外地法院的生效文书在本地法院申请执行,都是可以实现的。

案件异地审理与诉讼管辖之间的矛盾,本质上是法院指令管辖与当事人管辖异议之间哪个效力更高的问题。无论是原告方起诉案件选择管辖法院,还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法院提出管辖异议,都是原被告最多是加上受理法院之间的诉讼管辖事项,按照现行的诉讼法规定,都不足以而且要服从于上级法院的案件指定管辖。更不要说,法院可以决定和调整批量案件的管辖法院了。可见,诉讼管辖制度,也构不成否决法院决定案件异地审理的理由。

反对的理由不成立,而省级法院对案件审理进行均衡调配的积极作用,却是很多。就如同前几天本号梳理的各地法院的工作报告《这么多法院去年20%以上的案件数增长,为何律师还喊没案子?》一文显示的,很多法院2023年的新收案件及结案数都是增长了20%以上,而一些法院,比如黑龙江地区,全年总收案90.78万件,比上年119.6万件减少了28.82万件,同比下降24.1%,降幅全国第一。

就如《人大代表建议:成立省级调配中心,法院超量案件分流到量低的,每名法官数量控制在250件以下》一文中写的,经过调研和测算,正常情况下,一名员额法官每年最多办理178件案件。法官的个人精力和敬业条件都是有限的,并不是案件结的越多越好。超过了法官正常审理能力的结案数量,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。

2023年3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廖向阳在全媒体直播访谈时表示,2022年上海浦东法院、北京朝阳法院、东莞第一人民法院结案量超过10万件。全国2022年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人均结案274件,其中有9个省(区、市)的基层法院人均结案量超过300件,最高的超过400件。既然如此的审理压力不均,为何不平均一下,非要制造出一些结案“重灾区”呢?

如今,各级法院纷纷以员额法官每年递增的人均结案数、案件审理周期变短,作为了一项工作成果进行宣传,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。都知道,如果单纯追求人均结案数、结案周期的话,将所有的案件统统裁定驳回结案,就能实现数据上的最好看。

可当事人的实际司法感受呢,可以通过数据得以体现吗?与其让当事人在诉讼案件爆炸的法院遥遥无期的等待,或是被案多人少压得透不过气的不顾审判质量的匆匆审理,还不如将案件指定给案件审理压力较小的法院。

因此,在省级法院设立案件调配中心,按照各地法院的员额法官数量及在审案件数量,尽可能的将案件指定到临近地区案件少的法院,不失为一个提高当事人司法感受、防止各地法院片面追求结案率的好办法。

此外,案件的随机异地审理,还可以打破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。长期以来,本地案件只能本地法院审理,那些发回重审的案件还是回到原来的法院审理,被很多人诟病是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。随机的将案件调配到外地审理,也可以让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裁判结果,更具有公信力。
在如今普遍都实行了网上立案系统的技术支持下,根据以上利弊分析可见,实行法院内部的省内案件调配制度,制度上是没有障碍的,而且可以缓解某些中心城区诉讼案件不堪重负影响审判质量的问题,更可以提高案件当事人的司法公正感受。烟语君认为,这个方案,比起靠考核指标的极限施压结案,值得搞个试点试一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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